索引号: | 00258207-5/2023-002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3-01-20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文件编码: | 政府令第44号 |
00258207-5/2023-00268
其他
区政府办(外事办)
2023-01-20
政府令第44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2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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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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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28365-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平台app_365bet体育在线平台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9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禁火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烧灰、炼山、烧地坎草;
(三)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四)严禁进山狩猎、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玩火自娱;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消防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宣传。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当地镇(街道)和村(居)等基层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街道)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都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