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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2582163/2022-6027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6-27
        组配分类: 案件信息 文件编码:
        • 信息索引号:

          002582163/2022-60275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06-27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绍柯农(兽药)罚决字〔2021〕第13号

        发布时间:2022-06-27 15:56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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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绍兴市28365-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平台app_365bet体育在线平台柯桥酷狗宠物医院(彭基民)

        性别:男,年龄:39岁

        当事人绍兴市28365-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平台app_365bet体育在线平台柯桥酷狗宠物医院(彭基民)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在绍兴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中,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在绍兴市28365-365体育投注_bat365在线平台app_365bet体育在线平台柯桥酷狗宠物医院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宠物医院发现人用药“注射用更昔洛韦”(生产单位:上海华源药业;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5223;产品批号:1906022;规格:5支/盒)12支;“甲硝唑片”(生产单位:河南鼎昌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1023173;产品批号:19112101;规格:100片/瓶)15片;“盐酸氨溴索注射液”(生产单位: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33242;产品批号:20031142;规格:10瓶/盒)21瓶。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对当事人涉嫌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2021年5月8日通过网络购买了18支“注射用更昔洛”,每支6.20元;购买了“甲硝唑片”1瓶(100片),每瓶6.50元;购买了“盐酸氨溴索注射液”30瓶,每瓶2.20元。当事人在2021年6月18日处方笺开了3支“注射用更昔洛韦”,2021年7月12日处方笺开了3支“注射用更昔洛韦”,一共使用了6支“注射用更昔洛韦”,还剩12支“注射用更昔洛韦”;当事人在2021年7月11日处方笺开了70片“甲硝唑片”,2021年3月30日处方笺开了15片“甲硝唑片”,一共使用了85片“甲硝唑片”,还剩15片“甲硝唑片”;当事人在2021年6月3日处方笺开了2瓶“盐酸氨溴索注射液”,6月4日处方笺开了2瓶“盐酸氨溴索注射液”,6月5日处方笺开了2瓶“盐酸氨溴索注射液”,6月6日处方笺开了3瓶“盐酸氨溴索注射液”,一共使用了9瓶“盐酸氨溴索注射液”,还剩21瓶“盐酸氨溴索注射液”。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为证:《绍兴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开展全市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执法检查;当事人身份证打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涉案人用药实物照片,进货单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处方笺照片打印件,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社会不良后果,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日